TOP

死刑复核律师遭遇程序困境
编辑:Iamyou | 时间:2016-11-07 | 浏览:6324次 | 来源: 网络


  死刑历经一审、二审,走到“枪下留人”的最后一关时,死刑复核律师却遭遇了代理死刑案件以来的最大尴尬:死刑复核程序中,相关法律对律师权利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换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后,北京律师张宇鹏再没接过死刑复核的案子。他正改行从事律师行业中的家庭、婚姻领域。

  这一切,与他在刑辩律所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网站上留下的介绍相去甚远:毕业于公安类重点院校,曾在某市公安局工作过,有扎实的刑事法律知识、丰富的刑事司法经验。

  即便如此,他也不准备再走回头路了。

  只剩两篇小文章能证实他曾代理过死刑复核案件,都留在尚权所网站上。一篇讲述如何代为递交申请会见承办法官文件,张宇鹏将之归纳为“信访路”;另一篇讲死刑执行前后,被执行人的具体权利、义务。文章开头,张宇鹏用三个词概述其撰文时的情绪:无奈、悲伤、愤怒。

  “最后一道屏障”的尴尬

  作为一名年轻律师,张宇鹏原本可以将自己定位于从事死刑辩护,且专注于有“皇冠顶端”之称的死刑复核。不过,与多数新律师一样,他最终浅尝辄止。

  作为一项新业务,死刑复核似乎从诞生起,就天然属于资深律师。

  北京律师孙中伟告诉本刊记者,全国的死刑复核案件,80%由北京律师代理,但是在北京真正从事死刑复核的专业律师少之又少。

  “一年能接三至五件,或者死刑复核业务大约能占其收入一半的,才叫死刑复核专业律师。按照这个要求,全北京死刑复核律师也就不到10名。”孙中伟说。

  他是孙中伟律师事务所主任。据他说,他的律所,每年能接到死刑复核案件20件以上。

  作为“少杀”、“慎杀”政策的一部分,死刑核准权上收最高人民法院经历漫长路程,最终于2007年元旦上收。然而,施行近三年,矛盾逐步凸显。由于死刑复核上收,各级法院院长会议、刑事审判人员轮训、各种刑事专业会议接连不断,死刑复核成为大专院校、司法机关实践、理论讨论的前沿,可是,折射在律师群体身后的,则是一片异样的沉默与冷清。

  实际上,此前律师制度改革也主要集中于解决刑辩律师“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这“三难”,尽管收效甚微。

  而死刑复核律师无疑是死刑被告人制约法院死刑裁判的最后一道屏障,因为人命关天,公众有理由期待其权利会超越普通律师。

  在一个月前的一场公开讲座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司法体制改革走了十年,走的都是行政审批的道路,“真正的改革其实应该是用诉权(包括律师权利)制约裁判权”。

  学界也曾将防止类似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等再现的希望,寄托于扩大刑辩律师权利上。

  然而,死刑历经一审、二审,走到“枪下留人”的最后一关时,死刑复核律师却遭遇了代理死刑案件以来的最大尴尬:死刑复核程序中,相关法律对律师权利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死刑执行前的会见权并不明确

  自从揽上“贵州师生三角恋命案”后,张远忠觉得自己彻底没有了安生日子。他是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也是该案嫌犯孟超的死刑复核代理人。

  该案嫌犯孟超在2007年9月27日时还是一名高中生,刚过完18岁生日,却将同班同学何小厉杀死。起因是二者都与45岁的女班主任王某保持着情人关系。

  2008年4月23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孟超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上诉后,2008年11月7日,贵州省高院维持原判 ,移送最高院死刑复核。

  10月19日,本刊记者采访张远忠时,他听到一些传闻。有人说,当天孟超就要被执行,赶紧通知家属;有人说,现在还没有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再等等,不知道会出什么状况;还有人说,最高院极有可能要重新核准该案。

  张远忠很焦虑。按照死刑复核程序,最高院即使作出裁定书,也不会通知律师,现在究竟是什么结果,他也只能胡乱打一通电话。

  同样焦虑的还有孟超的父亲,他一直住在北京的亲戚家里,因为要“联络律师和跑动各种关系”。一旦当天核准,就意味着他无法赶上见儿子最后一面。

  无法及时获悉执行消息,通知家属,也是留在张宇鹏心中的一道“伤”。他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在死刑执行前的会见权,死刑执行前,倘若执行机关没有通知或没有及时通知到被执行人的亲属,对后者而言,完全无可奈何。

  因为没有程序上的明确规定,对于孟超究竟是生是死,张远忠无法给出任何倾向性的意见,“现在只能等待”。

  他向最高院递交过材料,不过,因为手中的案卷可能不齐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部分,并没能提出过多疑义。

  按照规定,死刑复核律师无法从最高院拿到案卷。张远忠因而选择了向孟超的家属以及一审、二审律师要案卷。

  此前两年,辩护律师认为孟超“以往经历良好、悔罪态度好、积极向受害人赔偿,有免于死刑的酌定情节”,但这些都没能影响死刑判决。

  而受害人母亲听说40万的赔偿会成为孟超的酌定量刑情节,更是直接回绝:“我一分钱也不要,我就要他死!”“孟超案”因而走入死刑复核程序。

  张远忠找来目前最有名的刑事法学家就该案发表意见,包括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现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都认为该案不应当判处死刑。”

  除此之外,好像也没有其他办法。

  这场“战役”因而更像是民意较量。张远忠甚至找到2007年案发不久搜狐网的民意调查,当时几万人次的参与者中,95%反对适用死刑。张远忠为民调结果做了公证,分别寄给了最高院院长、副院长和承办法官。

  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常铮律师是“江西打黑第一案”主犯刘世波的死刑复核代理人,她认为,要了解案件,就必须阅完全案案卷,会见被告人。因此她向最高院提出申请。

  不过,常铮得到的回复是,“根据规定,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是代为申诉人,最高人民法院不安排律师会见,阅卷问题律师自行解决,死刑复核的结果也不送达律师。”

  “你怎么会知道我的电话”

  因为程序不明、无处下手,在接连两个死刑案件被核准后,张宇鹏开始无法忍受死刑复核给自己带来的煎熬:一面是人命关天,家属眼中充满期待;一面是程序不规范,连见承办法官一面都非常难。

  “被告人家属想见承办法官就更难,只能走上访程序。”孙中伟说。

  尚权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一份《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实证报告》显示,“律师无从知道案件是否已经移送到最高人民法院,也无从得知最高人民法院的哪位法官是该案承办法官。”

  连续做了三年死刑复核业务后,孙中伟觉得自己摸到了一些门道:比如,去最高院提交证据时,签收单上总会有个签名,虽然无法确定签收者是书记员还是承办法官,但有了这个线索,总能再通过关系去问办公室电话。

  他说这是无奈之举。多数情况下,律师只能通过信函或者电话咨询的方式,询问谁是承办法官,前者根本不提供任何回复,后者的回答通常是“不方便讲”或者“不允许对外透露”。

  北京一位年轻律师告诉记者,他也曾通过同学关系问到过承办法官的联系方式。打通电话后,刚说明自己是案件代理人,这位法官就反问:“你怎么会知道我的电话?你肯定是通过内部人知道的。”

  实际上,要找到承办法官有正常程序可循。张远忠告诉记者,正常程序不是打电话,也不是邮寄信件,而是去最高院的人民来访接待室排队、领号、等通知。

  最高院人民来访接待室位于安定门,每周周三、六、日不接待信访,其他时间,死刑复核律师可以“夹杂在众多上访者中间排队递交约见法官、递交法律文件、证据的申请”。

  张宇鹏做的最后一次死刑复核约见登记是在今年2月,来回跑了三趟,终于听到接待窗口喊自己的名字,兴冲冲跑去,“法警告知刑五庭的法官都出差了,没人接待,让改天再来。”这个案子,他一直做到结案也没见上承办法官。

  因为每个人每月只能登记约见一次,交好材料后,律师一般都会非常耐心地在接待室门口等待“通知”。这种非常原始的“通知”方式,有律师戏谑为“通讯基本靠吼”,“吼你名字的时候,你可千万得在,否则,一个月的努力就白费了。”

  而今,对于个别案件,孙中伟已经能够避开正常程序,通过内勤直接找到案子的承办法官。“这也不是违法的事,法律上没有规定可以直接约见法官,也没有规定不可以。”孙中伟说。

  “看不见、摸不着”

  每年都会有新律师试图涉足死刑复核业务,却都不约而同地退出。

  孙中伟的助理李建华刚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不久,她说,她的同门师兄多数已远离这个领域,除了部分因为死刑复核权上收,考中最高人民法院专事死刑复核的公务员。

  这个领域显得相当混乱:新律师完全摸不清深浅,有劲使不上;资历深、有“关系”的律师,大多数情况下又不愿意接死刑复核案件,因为经历过一审、二审,当事人很可能已经付不起律师费。

  孙中伟告诉本刊记者,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大律师收费常常不下百万,而新律师一两万甚至几千元也敢接,“实际上什么事都做不了”。

  在北京律师界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一名房地产商专门给自己备了张信用卡,里边存好了五六千万人民币,“万一出了事,找有关系的律师把自己捞出去”。

  法律上除了规定律师可以介入死刑复核,没有其他相关规定。“人情世故也许更重要。”一位律师说。

  张远忠律师认为:“程序越规范清楚,对新律师而言就越好操作,因为除了程序,他不需要去考虑复杂的人际因素;相反,程序越是不规范,就越是需要考虑人际关系因素,这无形中给新律师抬高了门槛。”

  对于程序不规范的担忧,在死刑复核上收最高院之前就有学者提出。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召开的一次“死刑复核程序的程序设计和实践运作”研讨会上,陈瑞华教授认为:“死刑复核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法院不能关起门来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

  然而,死刑复核上收三年后,给张远忠的感觉仍是,这个程序让人“看不见、摸不着”。

  一位全程接触死刑复核程序立法的权威专家告诉本刊记者,这种现象极不正常。他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期待能参与死刑复核,希望变为三审,而这个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存在反对声音。

  这位专家认为,既然是死刑复核,就应当给被告人一个告诉法官他不该杀的机会,而不是相反。但现在程序因上述争论而一直未能明确,律师难免被晾在一边。

 

分享到: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刑事辩护律师】盗窃罪保护的客.. [下一篇]如何进行死刑案辩护

网友评论

相关栏目

新法速递 刑事辩护 房屋拆迁 债权债务 公司法 交通医疗 知识产权 婚姻家庭

推荐律师

吴勇

15682018695

周文才

18502838355

赵文超

18152536815

黄毅

023-63718601

冯源

023-63763772

孔祥忠

023-63718601

刘睿

15000876147

冯贇

13601849593

施琪

15026780747

最新文章

· 母亲与女友同时落水该救谁?
· 从死刑开始略谈裁判的可接受性
· 公安局补侦过两次的案件是否还能继续补侦?
· 侦查阶段律师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 侦查阶段律师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 P2P网贷之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 辩护人突变嫌疑人是公权力耍流氓
· 自媒体时代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的信息保护

推荐文章

· 母亲与女友同时落水该救谁?
· “快播”的是是非非 有法可依的新互联网时代..
· 奇葩男灌ATM机饮料望其吐出钞票,涉嫌故意毁..
· 情侣相约自杀,男方未死涉嫌故意杀人
· 刑法取消嫖宿幼女罪 该罪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
· 我国刑法大致分类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于28日联合印发《..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

Copyright 2013-2016 重庆法云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13004283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50001    技术支持:重庆法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0154号